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303财保44号
申请人:十堰隆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经济开发区鸳鸯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050046015B。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景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十堰大道19号一区1幢-1-1附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59109911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十堰隆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十堰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景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现十堰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仲裁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十堰隆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湖北景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5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具体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内容和期限以相应法律文书确定为准)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十堰隆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