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鄂0303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十堰大道19号一区1幢-1-1。
法定代表人:叶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鄂0303民初4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各项工商保险待遇121192.5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171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依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鄂0303执348号案件依法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