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22民初557号
原告:荆州市金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大圣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MA498WKQ38。
法定代表人:张运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世香,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十堰大道19号一区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59109911XR。
法定代表人:叶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峰,该公司员工。
原告荆州市金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荆州市金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孙 卫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鸣晨
书 记 员 罗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