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尚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某某建筑材料租赁站、某某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6209号之一 原告:武汉市洪山区**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江盛路84号货场门面。 经营者:***,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善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新建村七本戏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洪山区**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市洪山区**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洪山区**建筑材料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洪山区**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2元,由原告武汉市洪山区**建筑材料租赁站承担。 审 判 员 向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