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2民初1949号
原告:***,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山市雁门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域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道新建村七本戏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565598599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索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
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童 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