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尚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2民初1745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山市雁门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域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道新建村七本戏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565598599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索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 日立案受理。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申请保全费1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童 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