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502民初7355号
原告信阳金牛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文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湛绪坤,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龙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彰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信阳金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龙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阳金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以被告已经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金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信阳金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856元,减半收取4928元,由原告信阳金牛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万欣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崔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