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龙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昊胜兴建设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民初2360号
原告***,男,生于1983年8月18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委托代理人向正,男,生于1968年3月26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系原告舅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昊胜兴建设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岩洞寺社区**(腾龙大道)。
负责人周科。
委托代理人朱敏,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许昊,男,生于1981年12月24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龙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银纱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8318241XR。
法定代表人杨满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浩,男,生于1995年8月5日,汉族,
海南省海口市人,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现住武汉市蔡甸区。公民身份号码:41110219********。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昊胜兴建设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武汉龙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艾晶晶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