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龙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龙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4民初3408号
原告:***,女,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被告:武汉龙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银沙轩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8318241XR。
法定代表人:杨满林。
原告***与被告武汉龙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艳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鹏程
书 记 员 徐汇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