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玉龙昌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武汉玉龙昌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鄂0323民初2424号
原告:***,女,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典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玉龙昌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开发区三角湖度假村香樟园**。
法定代表人:操**,经理。
竹山项目部负责人:***,男,195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沿河路**。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武汉玉龙昌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玉龙昌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武汉玉龙昌盛公司竹山项目部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39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日,原告受被告雇请,为被告武汉玉龙昌盛公司在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竹山县供电公司承建的宝丰35KV变电站10KV宝55黄力线改造工程,宝丰35KV变电站10KV宝62清泉线1号台区南安扶贫搬迁新建工程,110KV擂鼓变电站10KV擂55鼓罗线改造工程等工程项目做工资料,主要工作包括电子版文档编制、配图管网系统、风险管控系统等工作,当时原被告口头约定,按每月30000元支付原告劳务工资。原告自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9月16日为被告提供工程技术资料编制劳务工作,按照双方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51000元,实际支付12000元,尚欠39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支持原告的请求。
被告武汉玉龙昌盛公司竹山项目部负责人***辩称,我和***因承接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竹山县供电公司农网升级改造工程项目需要,借用武汉玉龙昌盛公司的资质,当时和***一起做的这项工程,现在***死亡了,我一个人在负责。我的项目在2017年2月底以前有资料员,2017年3月份开始,我们请原告***做资料员,2017年11月20日,我们工程已经完工,项目部已经撤了,但是我们算账的时候,同意工资算到12月份,总共10个月。我们谈的是3000元一个月,负责从开工报审到结束的一整套资料。但原告接了15家公司的资料员工作,不能随时提供服务,越是急的时候她越是不接电话。我们2018年9月底已经支付了12000元,另外劳动局还给她转付了6000元,已支付18000元。当时没付清,是因为11月完工,剩余扫尾资料还没完成,所以我们协商多给她一个月工资,让她把扫尾资料做完,但到现在退库材料没核对完,我们要赔公司7万多损失。2017年10个月的工资我们同意给,但是他要把资料完善好。2018年做的是2017年没做完的工作,不应再支付工资。另外,她把我的公章拿走了,我们要她给我的发票盖章,她说没在她那儿,我将保留追究她责任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日,原告***受被告武汉玉龙昌盛公司竹山项目部雇请,为该公司在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竹山县供电公司承建的宝丰35KV变电站10KV宝55黄力线改造工程,宝丰35KV变电站10KV宝62清泉线1号台区南安扶贫搬迁新建工程,110KV擂鼓变电站10KV擂55鼓罗线改造工程等工程项目做工资料,主要工作包括电子版文档编制、配图管网系统、风险管控系统等工作,当时原、被告口头约定,按每月30000元支付原告劳务工资。原告自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共10个月为被告提供工程技术资料编制劳务工作,按照双方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30000元,实际支付18000元,尚欠12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约定,由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并由接受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武汉玉龙昌盛公司的农村电力改造工程项目做工资料的行为属于提供劳务,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现被告认可原告***自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共10个月为被告提供了劳务,劳务工资为每月3000元,作为接受人的被告武汉玉龙昌盛公司应该支付原告***劳动报酬。但原告主张2018年1月至9月的劳务报酬,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因双方在约定劳务报酬时并未对利息进行约定,故对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也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玉龙昌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尚欠原告***劳务工资12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7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87.5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合计807.5元,由被告武汉玉龙昌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原告***负担40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