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399号
原告:武汉市车安停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27号拉德芳斯C1709。
法定代表人:王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泰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磨山路口。
法定代表人:张佰桥。
原告武汉市车安停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现原告武汉市车安停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车安停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车安停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63元,由原告武汉市车安停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泽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邬 婷
书 记 员 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