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80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市车安停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27号***斯C17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南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都市工业园QL0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市车安停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安停车公司)与被申请人***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全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依法作出(2023)鄂0111民初800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盛全公司开发建设的青菱村城中村改造K3地块***悦府三期24幢1**33层03号房屋。2023年3月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车安停车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车安停车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全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青菱村城中村改造K3地块***悦府三期24幢1**33层03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点
书 记 员 熊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