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2578号
原告:武汉市车安停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27号***斯C17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东原睿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街诚善里4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丽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南湖小路28号东原晴天见(物业服务中心)7栋2**1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大道501号东原湖光里物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车安停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东原睿成投资有限公司、***丽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市车安停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市车安停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