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车安停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武汉市车安停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武汉奥山新印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执251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车安停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27号***斯C17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武汉奥山新印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17号拜赞庭小区会所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武汉市车安停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武汉奥山新印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武汉奥山新印象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本院(2022)鄂0107民初7449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车安停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支付316991.04元及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45342.63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1648.41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2、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车安停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6192元、执行费479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截至2023年6月2日,被执行人武汉奥山新印象置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为16588.59元,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3883.1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奥山新印象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8446.77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郑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