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民初2010号
原告: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固地彩砖厂,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三店村魏家店9号。
经营者:余意明,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会上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国泰恒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168号开来枫景佳园2栋2**201-2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固地彩砖厂诉被告湖北国泰恒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固地彩砖厂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固地彩砖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固地彩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1元,由原告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固地彩砖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