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13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北国泰恒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开来枫景佳园**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厚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丽文大道**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原审第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湖北国泰恒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恒信)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厚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海电气)、***,原审第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电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终8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国泰恒信申请再审称,一、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二审法院调查收集,二审法院未调查收集。主要包括被申请人在腾讯总部QQ和微信的开户、销户信息,以及昵称一天空气的开户人姓名、手机号码,申通快递编号为402099738320的快递人身份信息、手机号码等。现请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取上述有关证据,以及准许公司员工***出庭作证。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反驳申请人证据证明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或法律依据。对追加张弛、**和***为被告的反驳,对公开招标依法居间和申请人履行居间义务的反驳,均缺乏证据证明。尽管招标是公开的,但由于受信息不对称、招标的时效性等因素的制约,导致实践中并非公开的招标信息就众所周知,公开招标的事项也存在着向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也有居间机会。申请人的证据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申请人履约和被申请人违约的基本事实,至少达到了高度盖然性标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提供了技术支持和配套服务,才促使被申请人中标和供货,被申请人认可居间成果并支付了第一笔居间报酬。应尊重当事人居间报酬意思自治,不应调整居间报酬,各级法院基本没有调整居间报酬比例的做法。三、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判决应当适用而不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八条等相应条款。国泰恒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归纳国泰恒信的再审请求及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国泰恒信能否依据涉案《居间协议》***电气、***索取居间报酬及违约金的问题。综合评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指示居间或者报告居间,此类居间人只单纯提供订立契约的机会,寻找可与委托人订约的相对人,居间人不直接与相对人进行交涉。另一类是媒介居间,即居间人不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的机会,而且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斡旋、介绍、撮合,**于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积极地促成他们订立契约。本案中,从国泰恒信上诉理由、申请再审事由可知,再审申请人国泰恒信主张该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上述两类居间义务,提供了技术支持和配套服务,从而促使委托人厚海电气中标涉案项目并与第三人国网电力签订了《协议库存货物采购合同》,据而要求厚海电气、***按照涉案《居间协议》支付居间报酬,但被申请人厚海电气、原审第三人国网电力对其主张予以否认,国网电力还称“不知道原告(国泰恒信)的存在”并恳求人民法院将可能存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因此,国泰恒信对其该案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负有举证义务。国泰恒信作为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合同成立与该公司活动之间有因果关系,二是其介绍签订的合同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虽然国泰恒信与厚海电气签订了《居间协议》,但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分析,国泰恒信原审中并未提交直接、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履行了《居间协议》所约定之义务,不能证明厚海电气中标并与国网电力签订买卖合同系国泰恒信居间之结果,亦不能证明国泰恒信为此提供了报告信息机会,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系国泰恒信提供媒介联系的必然结果。故国泰恒信索取居间报酬及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国泰恒信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国泰恒信现要求本院调取的被申请人在腾讯总部QQ和微信的开户、销户信息和有关快递人身份信息、手机号码等等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且内容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以合法证据形式妥善存储的证据,亦与举证规则不符;该公司还要求员工***作证,但该证据种类上属于当事人陈述,亦非法律规定的新证据。故其此节申请再审理由以及关于原判决法律适用错误的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国泰恒信申请再审还认为,张弛、**、***在国泰恒信与厚海电气签订的《居间协议》上签字署名,应追加上述三人为被上诉人(被告),但本案系国泰恒信基于居间合同***电气、***索取居间报酬,经审查,国泰恒信在一审时并未向上述三人主张权利,《居间协议》亦未就上述三人的身份信息、权利义务作出约定,故二审法院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综上,国泰恒信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国泰恒信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成林
审判员 肖 松
审判员 余 俊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华卉
书记员华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