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兴融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孙少田、***等与武汉市兴融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邹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1民初4267号
原告:***,男,195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9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思,女,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晴,女,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兴融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家田。
法定代表人:***。
被告:邹发,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孙思、原告**晴与被告武汉市兴融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邹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孙思、原告**晴以已与被告邹发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孙思、原告**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孙思、原告**晴撤诉。
案件受理费796元,减半收取计398元,由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孙思、原告**晴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