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兴融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兴融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勇联杨胜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7执160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兴融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吴家田。
法定代表人:吴明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新洲大街**。
法定代表人:曾俊勇,该公司总经理。
武汉市兴融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联**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的(2020)鄂0117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兴融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联**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人民币263,9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95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3,918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联**物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联**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联**物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明,***联**物流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其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对被执行人***联**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兴融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联**物流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20)鄂0117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双春
审判员  陈正旺
审判员  林友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