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06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能地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8232225XK),住所地武昌区中山路与紫阳东路交叉口天伦万金国际广场塔楼******。
法定代表人:孙志宏,湖北天能地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昌诺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03318096724),住所地中国,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大连路**>
法定代表人:胡平,宜昌诺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其兰,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系宜昌诺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起人及股东,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闫礼愿,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系宜昌诺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起人及股东,住宜昌市夷陵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能地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地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诺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地亚公司)、赵其兰、闫礼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鄂0506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宜昌诺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天能地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05069元,并由被告宜昌诺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所欠工程款405069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湖北天能地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二、被告赵其兰、闫礼愿对被告宜昌诺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063元(已减半),由被告宜昌诺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赵其兰、闫礼愿负担。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同时,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鄂0506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 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艾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