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民终8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诺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大连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318096724。
法定代表人:胡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方硕,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娟,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天能地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山路与紫阳东路交叉口天伦万金国际广场塔楼1单元28层1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8232225XK。
法定代表人:孙志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波,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宜昌诺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湖北天能地源科技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6民初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6民初8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宜昌诺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34元、上诉人湖北天能地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43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唐兆勇
审判员 赵春红
审判员 肖小月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俊保
书记员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