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20391号
原告:上海斯普莱力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宝钱公路469号6幢C区。
法定代表人:徐艳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蓉,员工。
被告:湖北天能地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与紫阳东路交叉口天伦万金国际广场塔楼1单元28层办公15、16号。
法定代表人:孙志宏。
原告上海斯普莱力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天能地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斯普莱力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斯普莱力热能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斯普莱力热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6元,由原告上海斯普莱力热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心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桂 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