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申康空调净化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申康空调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获康病理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92民初2428号 原告:武汉申康空调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北路**省疾控中心实验大楼旁东面。 法定代理人: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武汉获康病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生物医药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申康空调净化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获康病理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武汉申康空调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申康空调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申康空调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计1620元,由原告武汉申康空调净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