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欧亚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日立建机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武汉欧亚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执2502号

申请执行人日立建机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717881001M,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311号3幢117室。

法定代表人:佐藤正藤。

被执行人:武汉欧亚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桥口区古田路67号220栋2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勇军。

被执行人:欧阳勇军,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口区。

本院在执行日立建机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武汉欧亚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欧阳勇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武汉欧亚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欧阳勇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武汉欧亚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欧阳勇军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良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