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执294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欧亚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路67号220栋2**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666794206X。
法定代表人:欧阳勇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申请执行人武汉欧亚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作出的(2022)鄂0115民初3405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申请执行人武汉欧亚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9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欧亚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3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103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收入14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姣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郑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