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1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勇军,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欧亚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路67号220栋2**1层2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勇军,。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欧阳勇军、武汉欧亚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4民初6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360元,减半收取1668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申 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