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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0104民初1230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海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欧某。 原告***与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83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83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起,原告即受被告雇佣,在其承揽的土石方工程施工项目中从事挖机司机工作,直至2023年10月底,因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工资而离职。2023年11月2日,经与原告结算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欧某就公司差欠原告2022年至2023年的工资情况,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段内的工资为83000元,并由被告加盖公章。被告作为雇主,理应根据双方约定切实履行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现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工资,已损害了原告作为一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的工程款没有收回来,没有能力支付原告工资。 本院查明,被告雇佣原告从事挖机司机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9000元。2023年11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该欠条载明“某某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至2023年欠***工资明细如下:2022年12个月(9000元/月),共计金额108000元,已支取52000元,剩余56000元未付。2023年9个月(9000元/月),共计金额81000元,已支取54000元,剩余27000元未付。合计总金额捌万叁仟元整。”该欠条尾部加盖有被告印章和被告法定代表人欧某的签名。庭审中,被告确认尚欠原告2022年、2023年工资83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被告雇佣原告从事挖机司机工作,双方之间建立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出具一份欠条,确认差欠原告2022年、2023年的工资83,000元,双方之间债权债务明确。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工资83,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工资,已构成违约,其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诉请以83,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3年11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83000元和2023年11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83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