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辖终5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车岭村黄家嘴49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旺德富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449号狮城名居1-1-1502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旺德富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德富尔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1民初20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中地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为装饰装修合同,本案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的子案由,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并列案由,不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以普通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应属有效。而上诉人住所地在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车岭村黄家嘴49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审理。
旺德富尔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旺德富尔公司(乙方)依据其与中地公司(甲方)签订的《万科花山紫悦湾外墙EPS成品线条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地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该合同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第七条中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应平等、互利、相互谅解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甲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违反了上述法律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为武汉市东湖高新区花城大道与梅城路交汇处,该地址属武汉市洪山区辖区范围,故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旺德富尔公司在纠纷发生后,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中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艾肖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