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旺德富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旺德富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91执12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旺德富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珞狮路449号狮城名居1-1-1502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野,湖北楚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孙志,湖北楚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车岭村黄家嘴49号。
法定代表人:胡杨敏。
申请执行人武汉旺德富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1民初691号调解书于2019年5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旺德富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一、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与限制消费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通知被执行人直接或者通过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悉报告财产令之前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在本案债务履行完毕之前,禁止实施法律所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为敦促被执行人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时履行义务,本院在作出限制消费令后,于2019年8月1日在办案系统将被执行人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登记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二、财产查明与控制情况
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核查相关案件和询问申请执行人,本案在进入执行前的审理期间,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审理期间有财产保全。在本案立案及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武汉旺德富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持有非上市公司或其他企业法人股份、保险理财产品、支付宝财付通京东等网络支付平台、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同时根据案情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对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尚不能查询而被执行人可能登记或存放财产进行了核查。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名下下列财产进行了控制:
1、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共计15个银行账户,网络冻结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财产内容

实冻金额

冻结截至时间

冻结顺位

1

中国工商银行5357账户

0

20200801

首轮

2

中国工商银行8040账户

0

20200801

首轮

3

光大银行6871账户

0

20200801

轮候

4

广发银行0315账户

0

20200801

轮候

5

中国工商银行5440账户

0

20200801

首轮

6

交通银行4191账户

0

20200801

轮候

7

中国建设银行1637账户

0

20200801

轮候

8

交通银行1951账户

0

20200801

轮候

9

交通银行1317账户

0

20200801

轮候

10

中国建设银行9331账户

0

20200801

轮候

11

中国工商银行8123账户

0

20200801

首轮

12

广发银行0222账户

0

20200801

轮候

13

广发银行0225账户

0

20200801

轮候

14

中国建设银行1688账户

0

20200801

轮候

15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871账户

0

20200801

首轮

2、轮候查封其名下鄂A×××××、鄂A×××××、鄂A×××××、鄂A×××××车辆四台,查封期限均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21年8月6日止。
此外,查询被执行人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冻结、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旺德富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续冻、续封的申请,逾期或未提交续冻、续封申请所导致的冻结、查封失效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武汉旺德富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三、终本约谈情况
本案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武汉旺德富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本案执行基本情况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采取的执行查控、处置及其他措施无异议,且申请执行人武汉旺德富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申请执行人武汉旺德富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法提供线索供本院走访核查,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需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或周边相关场所调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效果,申请执行人武汉旺德富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按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控制措施,并根据相关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查明的车辆因本院轮候查封原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武汉旺德富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供本院核查。综上,本案已依法穷尽全部执行措施,而暂无法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各项实体和程序要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1民初69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甘磊
人民陪审员  刘虹
人民陪审员  邵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