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422执恢33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锦州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与被执行人***、锦州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规定,裁定如下:
东辽县人民法院(2022)吉0422执恢3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 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