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03执6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4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芝,女,194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
被执行人:锦州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五段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芝与被执行人锦州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42466元。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总对总网络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保险、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查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因目前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