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03执6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三水一生家园38栋1**301室。
申请执行人:**芝,女,194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三水一生家园38栋1**301室。
被执行人:锦州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五段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辽0703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锦州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锦州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锦州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锦州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债务利息、***行金、诉讼费、执行费为限(标的、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