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03执10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锦州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五段13号。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锦州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为162300元。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总对总网络平台、点对点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保险、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于2021年10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财产查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因目前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定期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时恢复本案执行,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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