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03执保3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
申请执行人:***,女,195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锦州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五段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锦州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703执保3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