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03执保3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 申请执行人:***,女,195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锦州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五段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锦州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9年9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锦州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辽G×××××号汽车、辽G×××××号汽车、辽G×××××号汽车、辽G×××××号汽车各一台,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锦州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辽G×××××号汽车、辽G×××××号汽车、辽G×××××号汽车、辽G×××××号汽车各一台。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