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栋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鑫栋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8民初51910号

原告:北京鑫栋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鸿业兴园。

法定代表人:杨民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只,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平,江苏普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鑫栋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栋旺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栋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只、杨杰与被告中建四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栋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中建四局公司支付我方工程款2 299 330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中建四局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日,双方签订了《机电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我方分包中建四局公司总承包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邓庄南路9号中科院新技术基地园区环模与专业实验楼、空间应用科学技术平台工程分包机电劳务工程;合同价款为5 827 283元,补充合同价款1 020 653.87元,总合计6 847 936.87元。合同签订后,我方依约进行了施工,并于2017年12月31日完工。工程经过双方核算最终确认的工程款总计8 600 745.84元。中建四局公司未依约付款,至今尚有2 299 330元未付。经我方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

中建四局公司辩称,我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工程款,不存在拖欠问题。涉案工程结算尚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不成就,鑫栋旺公司无权要求我方支付工程款,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日,发包人(甲方)中建四局公司与承包人(乙方)鑫栋旺公司签订《环模与专业试验楼、空间应用科学和技术实验平台建设项目机电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一、甲方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环模与专业试验楼、空间应用科学和技术实验平台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地点:海淀区邓庄南路9号中科院新技术基地园区内;工程范围:环模与专业试验楼、空间应用科学和技术实验平台机电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乙方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验收通过、包成品保护、包保修、包辅材、包风险、包安全、包现场文明施工、包设计变更、包缺陷修复、包与其他分包单位的工序配合、包竣工及结算资料、包临时设施、包保险及场内转运等完成本工程所需全部工作内容,同时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与建设单位(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进行的结算对量工作;业主、监理、设计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现场变更,乙方不得拒绝,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报送甲方后交甲方审核。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气工程、智能化项目工程(前期预留预埋部分,包括但不限于配管、线槽、穿带丝等)、消防报警工程(前期预留预埋部分,包括但不限于配管、线槽、穿带丝等)、消防工程、喷淋工程、采暖工程、给排水工程(不含人防通风部分)、制冷工程、压缩空气系统工程,其中保温及其保护壳的施工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甲方提供材料及设备,包括但不限于:HDPE管材及管件、不锈钢管材及管件、地板辐射采暖管材及管件、各种洁具及其配件、配电箱、接线箱、等电位箱、消防喷头、减压孔板、可曲挠橡胶接头、清扫口、通气帽、检查口、雨水口……JDG(KBG)管材及管件、PPR管材及管件、衬塑钢管管材及管件、镀锌管材及管件、无缝管材及管件、焊接管材及管件……。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对其提供的材料清单进行增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乙方提供材料及设备: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内规定的除甲方提供的各种辅材,如甲方增加其提供的材料清单,则增加的材料在结算时扣除。二、分包合同价款
本分包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及具体要求等组成见合同附件5工程量清单明细表,固定综合单价包含按合同要求完成该项合格工程所需的二次深化设计及通过有关部门的设计审查……合同单价一经确定,不得因任何因素作任何调整。计价依据: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报价(含修缮定额)及实际施工图纸、变更单。乙方完成的工程量按甲方确认的施工合同暂定总价金额为5 827 283元。结算金额=清固定单价*实际完成工程量-各类违约金、罚款-各类甲供材料损耗赔偿+零工结算时对乙方扣除所需扣除的费用。三、工期 计划2016年5月1日开始进场施工,2017年6月1日竣工。除非另有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及其他文件,以及经确认的双方往来文件也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合同第二部分为通用条件38.4工程计量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格式通过工程图纸计算或实地测量来计算工程的价值。39.4.1乙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交付业主使用后14日内(两者相比较,以较迟的日期为准),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乙方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第三部分为专用条件
甲方项目经理为周学松,乙方现场负责人为杨立新,其中甲方代表及印章从事以下行为均为无效,甲方不予认可,不利后果由乙方及有关个人承担:(1)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签订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或签署其他合同类文件,签署任何借贷担保性质的文件,签署代他人清偿债务的文件,签署任何对总承包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文件;甲方履约过程中签署的文件,应当同时由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印章方为有效,仅加盖项目部印章,无甲方代表签字的,甲方不予认可。34.5.2(1)进度结算及付款比例:结算资料按甲方提供标准格式并完善签字并上报公司审批后,于次月30日前支付已结算当期工程款的70%,……乙方承包范围内所有工作完成后,需在30日内上报结算书,经甲方审核通过后,做最终结算,并付至结算额的75%。(2)竣工结算及付款方式 乙方按要求施工完毕,工程经甲方、建设单位、监理、相关政府部门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结算资料按甲方提供标准格式并完善项目签字后报甲方公司审批确认,确认无误后,待甲方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后支付至95%,剩余5%作为质量保修金,甲方承包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备案之日起2年后2个月内无息退还。(3)鉴于甲方是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如果建设单位违约,未及时向甲方支付工程款,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的付款时间顺延,不得因此影响施工工期和工程质量,并放弃向甲方追究任何违约责任和计取利息的要求,直至建设单位付款;若建设单位付款时未能全额向甲方付清应付款的,甲方则以收到的该笔款项为基数,按相应的应付未付款比例,逐一向各债权人付款。

2016年10月23日,发包人(甲方)中建四局公司与承包人(乙方)鑫栋旺公司签订《机电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环模与专业试验楼、空间应用科学和技术实验平台建设项目”的电气配管中的焊接钢管管材及管件、镀锌钢管管材及管件、JDG管管件,水暖专业的地下室埋地铸铁管及管件、镀锌丝接管件以及整体工程的各专业各类套管交由乙方负责采购,承包范围为甲方的正式工程内的电气专业(含弱电及消防电)配管中的焊接钢管及管件、镀锌钢管及管件、JDG管管件、水暖专业的地下室埋地铸铁管及管件、全部镀锌丝接管件以及整体工程的各专业各类套管的物资采购。材料采购单价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主材及辅材的采购、运输、质检、看护、成品保护、封样、税金等工作,乙方提供的材料的质量、品牌及验收标准需满足甲方及相关图纸、国家规范的要求,确保进场监理及各方的检查;材料采购单价(含税)的计价依据=依据甲方与业主的总包合同内相关材料的采购单价(不含税)或补充认价(不含税)让利12%或20%,其具体划分界限为:让利12%的范围:电气专业(含弱电及消防电)配管中的焊接钢管及管件、镀锌钢管及管件;结构施工期间的水暖专业的地下室埋地铸铁管及管件;整体工程的各专业各类套管、预留管、出户管等。让利20%的范围为二次结构期间的电气专业(含弱电及消防电)配管中的JDG管管件(不含管材),水暖专业(含消防、喷淋、制冷、压缩空气等专业)内的全部镀锌丝接管件。结算金额:材料采购单价(含税)*结算工程量+调差单价(含税)*结算工程量;原合同暂定合同额为5 827 283元,本补充协议暂定增加882 356元,暂定合同额调整为含税6 709 639元,不含税合同价为6 514 213元。

2016年12月26日,发包人(甲方)中建四局公司与承包人(乙方)鑫栋旺公司签订《机电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2》,约定:甲方同意将“环模与专业试验楼、空间应用科学和技术实验平台建设项目”的临建板房的采暖管道、部分电气施工等及其正式工程的临水临电施工交由乙方承包。承包范围为甲方的临建板房内的采暖管道、部分卫生间、消防泵房内的给排水施工、部分电气施工以及正式工程的全部临水临电施工(特指总包需提供的部分,不含劳务合同内需自行施工的支管及三级箱)。合同固定总价金额为103 467.63元。同日双方签订《机电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3》,约定甲方同意将中科院物业板房的临建板房的采暖、给排水、电气施工等施工交由乙方承包。承包范围为甲方的临建板房内的采暖、给排水、电气施工以及外线管网接驳;合同固定总价金额为34 830.24元。

就上述合同履行情况,工程已施工完毕,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就结算情况,庭审中,鑫栋旺公司庭审中提交分包/分工完工结算书、机电安装工程完工结算汇总表,主张经其核算,结算金额为8 600
745.84元,中建四局公司不予认可。庭审中,经中建四局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北京中新国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中科院环模与专业试验楼、空间应用科学和技术实验平台机电安装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内容为:鉴定分析,现场踏勘核实了项目实际情况,其中隐蔽工程受条件限制未能核实,以图纸、工程变更单、现场踏勘记录为基础计算工程量;鉴定结论意见明细如下:(一)按照原告方主张 1.图纸部分:5 938 826.04元;2.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变更洽商记录:326 310.49元;3.签证单:614 248.60元;4.补充协议:904 336.23元;5.其他部分:630
764.27元。(二)按照被告方主张 1.图纸部分:5 869
744.97元;2.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变更洽商记录:326
310.49元;3.签证单:614 248.60元;4.补充协议:756 381.16元;5.其他部分:0。特殊说明一项:1、该工程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变更洽商记录,有建设、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四方签字及盖章。2、该工程的签证单,包括工程变更单D-Q、工程变更单GP-Q、工程变更单X-Q、工程变更单L-G等四部分,有派工工长、工程部经理、项目经理的签字,无项目部盖章。3、关于变更单价,按照合同第36.4条执行:3.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项目之合同单价,按合同单价计算变更价款;3.2合同中只有变更项目类似之单价,可以依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计算变更价款;3.3合同中没有类似之单价,按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报价(含修缮定额)及2015年12月信息价进行计算。计算方式:70元/定额工日,材料费下浮20%,机械费下浮40%。变更清单的固定单价=定额人工单位数量*定额工日单价+承包范围内的定额单位材料费*(1-材料费让利%)+承包范围内的定额单位机械费*(1-机械费让利%)。4、关于零工,按照合同第36.4条执行:额外零工按工作8小时计一个工日,不分等级一律按150元/工日计算。5、关于鉴定结论中的其他部分,无任何手续,均为原告单方面主张,被告不认可。5.1采暖系统南楼南侧变更:暂按原告方主张的工程量计算。5.2喷淋系统喷头追位增加费,暂以每处拆除1.2米、安装1.8米、含增加的0.6米管道及其管件来计算,喷头追位的数量、暂按原告方主张的3896处计算。5.3制冷机房场地狭小增加用工费:根据合同第47.11条,“本工程应充分考虑到各专业之间交叉影响,由施工现场空间及各专业之间交叉作业影响的窝工、抢工等,并在结算时不再考虑此部分所造成的费用增加”。为此,按照零计算。5.4制冷机房等处超高施工增加费:根据合同第47.10条,“乙方报价含各专业配合费,各专业配合用工不限于,配合测量放线、临水、临电、检验试验用工的配合用工费用;各类操作架搭拆改、各类剔凿、修补用工,污染后铲除并重新修补用工、楼梯栏杆清理费用、竣工清理等费用”。为此,按照零计算。5.5工期延长现场管理费增加,暂按原告方主张的工作量计算。6、关于消防报警预埋管、智能化系统预埋管材质问题,双方存在争议,为此,分别按照原、被告方主张计算,分开计列。其中现场踏勘记录第3条为:弱电及消防报警,被告方主张消防报警预埋管由镀锌钢管改为焊接钢管,智能化预埋管由镀锌钢管改为JDG管,原告方则主张消防报警预埋管实际仍为镀锌钢管,智能化预埋管实际仍为镀锌钢管

就上述鉴定意见,鑫栋旺公司、中建四局公司均不予认可并提出异议,针对双方意见,鉴定机构分别予以回复,出具造价鉴定复议书,内容为:一、对原告方意见的答复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但是,贵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结论意见以“按照原告方主张;按照被告方主张”出具了两套不同的鉴定结论,这如何体现客观、公正的原则?贵公司以此种方式出具鉴定结论的依据是什么?答复:该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分别于2019年5月23日、2019年8月2日、2019年8月14日进行了现场踏勘。2019年8月14日的现场踏勘记录第3条,关于弱电及消防报警管道材质,双方存在不同意见,为此我们分别依据双方各自主张,单独计列。特别是采暖系统南楼南侧变更、喷淋系统喷头追位增加费、制冷机房场地狭小增加用工费、制冷机房等处超高施工增加费、工期延长现场管理费增加等其他部分,无任何手续,均为原告单方主张。为此我们分别依据双方各自主张,单独计列。未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2.原告方为了配合此次鉴定工作,已经提交了自己掌握的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资料、材料证据,贵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资料和材料证据是如何判断的?答复:司法鉴定委托书、机电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图纸、工程变更单、现场踏勘记录等均是我们的鉴定依据。另外,我们在特殊说明的第1、2条中有明确的表述:该工程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变更洽商记录,有建设、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四方签字及盖章。2、该工程的签证单,包括工程变更单D-Q、工程变更单GP-Q、工程变更单X-Q、工程变更单L-G等四部分,有派工工长、工程部经理、项目经理的签字,无项目部盖章。3.按照贵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在图纸部分、补充协议部分和其他部分原告主张与被告主张出现了69
081.07元、147 954.63元及630 764.27元,总计847 799.97元的误差,原因何在?答复:原告方所说的以上误差,均是由于双方存在不同意见,我们按照双方各自主张分别计算,单独计列,为法院提供参考依据。图纸部分、补充协议部分的差异来源于2019年8月14日的现场踏勘记录第3条,关于弱电及消防报警管道材质,双方存在不同意见。其他部分的差异来源于采暖系统南楼南侧变更、喷淋系统喷头追位增加费、制冷机房场地狭小增加用工费、制冷机房等处超高施工增加费、工期延长现场管理费增加等其他部分,无任何手续,均为原告单方面主张。4.关于鉴定意见中特殊说明部分5.3制冷机房场地狭小增加用工费,鉴定结论按照零计算,依据为合同第47.11条,该条款中的“窝工、抢工”增加的费用与原告主张的多用工费用是否一致?答复:合同第47.11条,本工程应充分考虑各专业之间的交叉影响,由施工现场空间及各专业之间交叉作业影响的窝工、抢工等,并在结算时不再考虑此部分所造成的费用增加,据此我们判断,5.3制冷机房场地狭小增加用工费应属于该条款的情形。5.关于鉴定意见中特殊说明部分5.4制冷机房等处超高施工增加费用,鉴定结论按照零计算,依据为合同第47.10条约定,适用该条款约定内容与原告主张部分是否一致?答复:合同第47.10条:乙方报价含各专业(包括甲指分包)配合费,各专业配合用工不限于:配合测量放线、临水、临电、检验试验用工的配合用工费用;各类操作架搭拆改、各类剔凿、修补用工、污染后铲除并重新修补用工、楼梯栏杆清理费用、竣工清理等费用。据此我们判断,5.4制冷机房等处超高施工费用应属于该条款的情形。6.关于鉴定意见中特殊说明部分,关于消防报警预埋管,智能化系统预埋管材质问题,双方存在争议,因双方存在争议就要按照双方各自主张分开计列?原告已经提供了双方的合同及竣工图纸,上面对双方争议的所谓预埋管材质有明确的约定。在现场已经无法打开查勘的情况下,被告并未就此提交任何证据,仅仅是口头异议,在此种情况下,依然分别计列的依据是什么?答复:在2019年8月14日的现场踏勘记录第3条,关于弱电及消防报警管道材质,双方存在不同意见,为此我们分别依据双方各自主张,单独计列。二、对被告方意见的答复 1.鉴定意见书工程费用汇总表中的1.1.2项和1.2.2项原被告主张金额的差异在哪里?为何有这种差异?答复:工程费用汇总表中的1.1.2项和1.2.2项原被告主张金额的差异在于弱电及消防报警管道材质不同。在2019年8月14日的现场踏勘记录第3条,关于弱电及消防报警管道材质,双方存在不同意见,为此我们分别依据双方各自主张,单独计列。2.鉴定意见书中工程费用汇总表中的4.1.7项消防报警工程和4.1.8项智能化工程的金额差异在哪里?为何有这种差异?答复:工程费用汇总表中的4.1.7项消防报警工程和4.1.8智能化工程的金额差异在于弱电及消防报警管道材质不同。在2019年8月14日的现场踏勘记录第3条,关于弱电及消防报警管道材质,双方存在不同意见,为此我们分别依据双方各自主张,单独计列。3.案涉《机电劳务分包合同》附件四电气专业序号220和221约定的铁构件工程量分别为3068公斤和539公斤,但鉴定意见计算的工程量为3676公斤和2789.6公斤,为何有如此大的差异?除了给排水专业外,其他专业为何都存在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差异较大的问题?答复:关于铁构件工程量,我们是按照施工图纸及规范要求来计算的,至于其与分包合同中工程量之间的差异,我们无法发表意见。4.鉴定意见书中的图纸部分中,给排水、暖气、消火栓、喷淋、制冷、压缩空气的一般套管制作安装项本应包含于管道制作安装,在案涉合同中均未单独列项,为何在鉴定意见中单独计取费用?答复:对于各专业管道安装清单子目特征描述中没有套管内容的情况,我们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施工图纸及规范要求计算了套管工程量。综上所述,我们维持原鉴定结论。

庭审中,鑫栋旺公司与中建四局公司均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中建四局公司问:具体材质不同体现和价格?鉴定人回复:西北大厅现场踏勘是JDG管,其他部位踏勘不到,被告主张消防报警为焊接钢管,智能化工程为JDG管,原告主张均为镀锌钢管,双方单价、钢材供应不同,一个是安装单价,另一个是材料供应价。其他同书面回复意见。就管材情况,中建四局公司提交2016年1月22日《工程项目减项处理卡》,内容为:项目名称环模与专业试验楼、空间应用科学和技术实验平台建设项目,专业建筑电气,减项依据依据2016年1月22日图纸会审记录00-00-C2-001第十一条,减项内容为地上部分结构内预埋消防用管由镀锌钢管改为同规格焊接钢管;地上部分结构内弱电用管由镀锌钢管暗敷设改为吊顶内敷设JDG管、二次砌筑内也采用JDG管,项目经理/总监、专业工程师签字,其中施工现场落实情况“已按签认的图纸会审要求实施”。就该处理卡,鑫栋旺公司不予认可,主张无己方签字,且中建四局公司未提交图纸会审材料。根据鑫栋旺公司提交的图纸会审记录证据一项,其中资料编号为00-00-C2-001的图纸会审记录,载:专业名称为电气专业,第11项图号为电施8,图纸问题:请明确导线套管的材质,图纸问题交底:地下室(包括地下室顶板)导线套管全部选用镀锌流体套管,地上部分大于32mm选用焊接钢管,小于32mm的吊顶内及后砌墙体内配管选用JDG管,但与混凝土结构墙体内预留的焊接钢管连接的吊顶内配管仍选用焊接钢管。

就已付款,鑫栋旺公司主张诉讼中中建四局公司另行支付100万元,已付款共计6 301 415.84元,中建四局公司则主张已付款为6 339 415元,并为此提交付款凭证及收据,根据凭证及收据,总金额为6 337 415元,其中2016年5月22日数额载36 000元的收据,仅有收据,无转款凭证。

本案中,鑫栋旺公司主张依据诉请其所主张的全部工程款,减去中建四局公司已付款,要求支付的工程款2 299 330元,并要求以欠付总额为基数计算利息,自立案之日2018年9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中建四局公司则主张按照合同约定“待甲方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后支付至95%,剩余5%作为质量保修金,甲方承包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备案之日起2年后2个月内无息退还”,主张整体工程验收时间在2018年8月30日,为此提交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且主张有部分工程款业主尚未支付,故不同意支付剩余工程款,中建四局公司就业主已付及未付工程款情况未提交证据。鑫栋旺公司则主张合同并未约定需业主全部付清作为给付的条件。

本院认为,鑫栋旺公司与中建四局公司就涉案工程项目机电劳务分包所签系列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义务。现劳务分包已施工验收完毕,中建四局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双方对总工程款存在争议,经中建四局公司委托,本院委托鉴定机构予以鉴定。鉴定机构分五个项目分别给出意见,其中双方对三项存在异议,对其中两项无异议,对双方无异议的两项,本院予以确认,就双方存在异议的三项,本院结合鉴定意见、双方所签协议及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一一确认如下:1、图纸部分及补充协议部分,双方存在异议的数额为分别为69 081.07元和147 954.63元。就该差异数额,鉴定机构称来源于现场踏勘记录第3条,即弱电及消防报警,被告方主张消防报警预埋管由镀锌钢管改为焊接钢管,智能化预埋管由镀锌钢管改为JDG管,原告方则主张消防报警预埋管实际仍为镀锌钢管,智能化预埋管实际仍为镀锌钢管,而鉴定机构称现场踏勘仅部分区域可见为JDG管,其他部位均不可见。就此部分争议,中建四局公司提交工程项目减项处理卡,另结合鑫栋旺公司提交的相应图纸会审记录的记载和鉴定现场勘验的情况,本院对中建四局公司的主张予以认可,故上述两部分工程款数额据此予以确定。2、其他部分,鉴定意见称仅有原告的主张,无其他证据材料,且部分施工内容根据合同约定不属于另行付款内容。就该部分鉴定意见,鑫栋旺公司就该部分施工未补充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总工程款为7 566 685.22元。就已付款,双方主张不一,中建四局公司就收据所载36 000元未提交转款凭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已付款为6 301 415.84元,剩余工程款含质保金为1 265 269.38元,其中质保金为378 334.26元。就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给付条件是否已成就一节,中建四局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业主对其欠付工程款情况,本院对鑫栋旺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请予以支持,就质保金,现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本院对鑫栋旺公司要求支付质保金及利息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就鑫栋旺公司要求中建四局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利息损失一节,中建四局公司就业主已付款情况未提交相关证据,现鑫栋旺公司诉请自起诉之日起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就标准,本院按照最新规定予以判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北京鑫栋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八十八万六千九百三十五元一角二分;

二、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北京鑫栋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八十八万六千九百三十五元一角二分为基数,自二O一八年九月七日起至二O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三万五千六百二十二元,自二O一九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北京鑫栋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二十三万元,由北京鑫栋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十一万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各负担十一万五千元,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二万五千一百九十五元,由北京鑫栋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万五千四百七十六元,已交纳;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九千七百一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喜辉
人 民 陪 审 员   沈玉明
人 民 陪 审 员   胡显蕾

二〇二〇年 二
月 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