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0318号
原告:***(山东)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镇宏海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鑫栋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鸿业兴园8号楼11层3**1102号。
法定代表人:**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80号东配楼12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盛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后泥洼251号21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栋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北京盛创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冯 媛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