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栋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鑫栋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5民初58024号 原告:北京鑫栋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鸿业兴园8号楼11层3**1102。 法定代表人:**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楼31层36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鑫栋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栋旺公司)诉被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栋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栋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公司返还鑫栋旺公司合同款5万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4日,鑫栋旺公司与**公司签订《职称委托协议》,约定**公司按照鑫栋旺公司提供的人员材料及时到相关人事部门办理评审职称证书,评审周期为一年,且**公司保证签订协议后第一个职称评审周期内顺利通过评审,并经官方查询或其他途径核查属实,协议服务费共计6万元(6人)。协议签署后,鑫栋旺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费用,提供了办理人员的材料,但截至起诉之日,**公司仅办理通过了一人的职称评审,剩余五人始终没有办理通过,鑫栋旺公司多次联系**公司要求退款,**公司拖延拒付,故鑫栋旺公司诉至法院。 **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4日,**公司(甲方)与鑫栋旺公司(乙方)签订《职称委托协议》,约定:乙方承诺在职称申报前,已与甲方工作人员沟通并确认预申报人员资格符合拟申报职称报名条件。乙方自愿委托甲方申报中级工程师6人。中级职称1万元/人,服务费用共计6万元,协议签订后,乙方应立即支付甲方服务费,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关票据。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人员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学历证书、照片等相关基本资料)及时到相关人事部门协助代理评审职称证书,评审周期为一年(自本协议签订缴费之日起算)。甲方保证应在协议签订后第一个职称评审周期内顺利通过评审,并经官方查询或其他途径核查属实。 2019年5月15日,鑫栋旺公司向**公司银行转账6万元;同日,**公司***旺公司出具了收据。 鑫栋旺公司称,**公司共计为其申请办理6人职称评定,分别为:张XX、杨X1、杨X2、杨X3、杨X4、杨X5。但**公司仅成功办理了张XX一人的职称证书。为此,鑫栋旺公司提交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号Wang_Kai_Tian)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包括:2021年1月7日,***发微信称张XX职称公示了,其余人陆续公示。2021年3月23日***旺公司催问后称:“其余的等最近公示批次,年后政府一直没公示,年前公示的被人点了,最近在过一次会再公示出来”“知道,政府那边暂停公示,不是我们能左右的,最近催他们赶快弄出来了”。鑫栋旺公司还提交与**公司业务员杨X微信号“yangzhe0203”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包括:2022年3月14日,杨X说:“……剩余5人刷过身份证,资料已经递交上去了,但是被压件了,证暂时出不来了”“我们谈一下后续退款的事儿,看你们时间,我哪天都可以”;3月16日,杨X发送《北京鑫栋旺补充协议》并说:“**计你看一下协议内容”“然后把收款账户信息补充完整”“退款时间的话,等双方**之后又赶上清明节,你们可以等到清明节后吗”;查,补充协议内容包括:1.原《职称委托协议》***旺公司收到退还款项之日其解除,自解除之日起,原协议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终止;2.**公司将未出证5人费用5万元于2022年4月8日之前退还至***旺公司账户……该协议双方未签字**。鑫栋旺公司称之后**公司推诿,没有在退款协议上签字**。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各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鑫栋旺公司与**公司所签《职称委托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鑫栋旺公司办理6人职称申报事宜,现鑫栋旺公司表示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付款和提交材料等义务,**公司在合同中保证在第一个职称评审周期内顺利通过评审,现合同约定的办理周期已届满,但**公司仅办理成功其中1人的职称评审,结合在案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看出剩余5人职称评审未通过并非出***旺公司的自身原因,**公司应当退还鑫栋旺公司交纳的服务费5万元,故本院对***旺公司要求**公司返还合同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缺席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鑫栋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款5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田 青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戴 玥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