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3747号
原告:天津滨海国机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迎宾大道浙商大厦A-160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英沣特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5号黄金苑2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滨海国机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英沣特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滨海国机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23元,由原告天津滨海国机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曲健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