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惠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初2354号
原告:***,女,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女,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
被告:郑州金惠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新余市仙女湖区盛瑞泰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新余市孔目江太阳城。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盛达瑞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郑州金惠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新余市仙女湖区盛瑞泰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