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惠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金惠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上海愉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191民初7578号
原告郑州金惠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上海愉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瑞娜、王铮及被告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电子出版社)委托代理人王辉、马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愉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愉阅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述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合同,各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三方项目合作过程中,最终达成了2018年12月11日的《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对项目的最终结算,其中对付款金额、付款期限的约定明确,其中河南电子出版社应向原告支付产品回购款8256000元,付款期限为2018年12月25日之前,但河南电子出版社于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分八次共向原告付款3452000元,不仅逾期付款,而且付款金额不足,构成了违约,故原告要求河南电子出版社支付剩余回购款4804000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协议书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回购款总额10%的补偿金,均是对河南电子出版社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两项相加,标准过分高于原告的损失,因此本院予以酌减,河南电子出版社应从2019年11月11日起,以480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支付违约金,不再支持补偿金。根据《协议书》的约定,愉阅公司应当对上述回购款及违约金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愉阅公司应当支付给原告的利润分配款为1582400元,支付时间为2019年8月30日之前,现愉阅公司并未支付,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1582400元并承担违约金。但因《协议书》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过分高于原告的损失,本院予以酌减,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违约金。因《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故对于原告请求的律师费2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河南电子出版社辩称退货至今未完成,不符合支付回购款的条件,因《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支付回购款的时间,且并不以产品完全回收为支付条件,故被告的辩称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愉阅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本院审理查明:愉阅公司原名称为上海傲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9日变更为现名称。 2018年1月15,原告(甲方)与河南电子出版社(乙方)及愉阅公司(丙方)签订了《人人通电子书包项目三方合作协议》,约定:1、甲方负责整个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并保障合作期间电子书包的采购供应,乙方负责提供项目的产品安装、使用培训、资源供给以及产品升级等服务,丙方负责项目运维服务,打造应用成效,保证家长付费转化率等工作,并对乙方可能因服务质量而致使产品退货的日常服务有提请乙方纠正并要求派遣指定专用人员进行服务的权利。2、甲方向乙方支付电子书包采购款,甲方采购乙方的电子书包,由甲方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因第三方未能支付甲方货款的设备由第三方负责收缴,并由乙方按项目协议签署的价格进行回购。试用期满后,如第三方(学校及家长)提出退货,即当然的视为供货方在售后、运维及技术产品满意度原因形成退货,乙方应就退货部分对甲方采购货款造成的损失负责。3、第三方(学校、家长)交回的设备,三方共同验收收回,交付乙方5个工作日内,乙方按协议签署价格计算退回甲方,并另外支付补偿金(回购额的10%),丙方对退货款和补偿金的支付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对退回设备应付甲方款项逾期的,按8‰/天计算,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滞纳金,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付等,丙方对甲方逾期未收回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退货款项产生的滞纳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8年1月15日,原告(乙方)与河南电子出版社(甲方)签订了《采购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采购成品机4300台,单价2400元,合价1032万元,保修期内因甲方的原因而出现质量问题的,由甲方负责保修;甲方在收到乙方80%货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交货,交货地点周口市文昌中学。 2018年1月15日,原告(乙方)与愉阅公司(甲方)签订《连带责任担保协议》,约定:甲方就2018年1月15日签订的《人人通电子书包项目三方战略合作协议》向乙方做出担保:乙方负责投建人人通电子书包项目,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负责整个项目的运维管理,保证厂家产品供货及各项服务均满足项目要求,项目学校或家长收到乙方供应的产品后,按项目签署的约定日期验收、交款,如无故拖延验收、交款日期等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2018年2月6日,原告(甲方)与愉阅公司(乙方)签订《项目结算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包括:1、乙方代理甲方承接项目,并承担本项目带给甲方所有的费用、风险和责任,甲方在商务、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本项目收款后甲方应向乙方收取本项目的管理费,管理费为项目收款总额(开票额)的4%(即3500×4300=1505万元×4%=60.2万元),管理费在项目收款后优先扣除。2、乙方要支付甲方资金成本使用费,资金使用时间为6个月,自2018年2月6日至2018年8月5日,资金使用费按月息1分、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当设备回款时,优先由甲方扣除占用资金成本及利息,再支付给乙方。3、甲方应客户需求提供符合绿色上网管理功能的电子书包,服务费以100元/台结算(即4300×100=43万元);甲方项目利润分配合计:60.2万元+227040元+43万元=1259040元。4、乙方保证产品质量,若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验收问题全部由乙方负责。 2018年12月11日,原告(甲方)与河南电子出版社(乙方)及愉阅公司(丙方)签订《协议书》,因周口市文昌中学在试用期结束后不再继续使用电子书包产品,将所供产品予以退货,故三方约定:1、电子书包产品的回收验收工作由三方共同完成,回收产品的检测以及人为损坏产品的评判及补偿等工作主要由乙方和丙方完成,甲方予以协助,最终回收产品的数量及补偿金额需由三方共同签字确认,产品回收后由乙方保管拉回并处理。2、三方合作共向周口市文昌中学提供了4300台电子书包产品,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产品采购款8256000元。根据三方《人人通电子书包项目三方合作协议》第三条约定,产品退回符合乙方回购的条件,乙方应当对甲方前期采购产品予以回购,产品回购款为8256000元,乙方于2018年12月25日前将产品回购款支付给甲方,如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乙方承担回购金额日千分之八的违约金,还应当包含律师费、诉讼费在内的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3、根据《人人通电子书包项目三方合作协议》第三条第4款约定,甲方将产品退回,乙方还应当支付给甲方补偿金(回购款的10%,即825600元),如乙方在2019年1月25日前,按《人人通电子书包项目三方合作协议》约定支付全额回购款,甲方不再主张向乙方收取补偿金,否则乙方仍应当支付补偿金825600元。4、丙方对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回购款及补偿金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协议书约定乙方最晚支付期限到期后两年。5、丙方仍应当根据项目结算书结算内容支付甲方利润分配款,其中管理费、服务费不变,资金使用费计算时间调整为甲方收到回购款当日,利润分配款支付时间为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完毕,如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日千分之八的违约金,还应当承担包含律师费、诉讼费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资金使用费(暂按2018年12月25日计算,应按实际回购款支付时间计算)(2018.2.6-2018.12.25):8256000*12%/360*200=550400元;管理费:15050000*4%=602000元;软件款4300*100=430000元;合计:550400+602000+430000=1582400元。 上述协议签订后,河南电子出版社于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分八次共向原告付款3452000元,之后不再付款。2020年4月13日,原告委托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向河南电子出版社邮寄律师函,督促其付款。河南电子出版社收到律师函后,于2020年5月12日回函称已经起诉愉阅公司等人,积极采取措施,追索有关款项。 以上事实,有经原告与被告河南电子出版社质证的《人人通电子书包项目三方合作协议》、《连带责任担保协议》、《采购协议》、《项目结算协议》、《协议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业务凭证、律师函及邮寄单、《回复函》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并由保险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豫0191民初757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河南电子出版社名下银行存款共计867333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支付了保全担保费1301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另外,原告委托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0元。
被告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金惠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回购款4804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804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2倍,从2019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回购款结清之日止)。 被告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金惠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0元。 被告上海愉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上海愉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金惠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款15824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5824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19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利润分配款结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郑州金惠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1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3010元,共计60521元,由被告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上海愉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申晓娟
书记员  王艳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