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91执1188号之一
关于郑州金惠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愉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7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
被告上海愉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金惠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款15824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5824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19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利润分配款结清之日止)。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于2021年1月17日、2021年5月13日、2021年6月2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三、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582400元及违约金、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为18527元,尚余1582400元及违约金、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审判员 康绿莎
书记员 赵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