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03民初339号
原告:湖北楚峰建科集团荆州开元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城南开发区学堂洲工业园龙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周远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令新,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翱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
法定代表人:李明汉。
原告湖北楚峰建科集团荆州开元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翱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湖北楚峰建科集团荆州开元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楚峰建科集团荆州开元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楚峰建科集团荆州开元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湖北楚峰建科集团荆州开元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