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翱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翱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87民初1887号
原告:湖北翱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翱呈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街道民主路**。
法定代表人:李明汉,翱呈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原告翱呈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翱呈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翱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