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翱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翱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1003执2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翱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荆州市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屈原路33号(燃化协会内)。
法定代表人彭本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王禅寺,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梅村居民委员会*组。
负责人***,该寺住持。
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湖北翱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王禅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6)鄂1003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撤销并解除对被执行人荆州市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枣阳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工程款冻结、提取的执行措施。本院以(2018)鄂1003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现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荆州市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枣阳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工程款冻结、提取的执行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