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天中面粉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1609号之二
原告:河南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蔡寨回族乡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908203079。
法定代表人:李明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中良、任晓伟,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天中面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3907100XP。
诉讼代表人:河南省大程粮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亚泉,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系河南省大程粮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团队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系河南省大程粮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团队职员。
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2020)豫1702民初16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驻马店市天中面粉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被告的管理人提交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告驻马店市天中面粉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其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经审查,2020年5月19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7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包含被告驻马店市天中面粉实业有限公司在内的六公司合并重整,被告管理人的申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驻马店市天中面粉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15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建立
审判员  张伟光
审判员  王晓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伊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