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703执3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古塔区**建材销售处,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阜康里28-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大薛乡三屯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住义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08月17日出生,满族,住义县。
被执行人:***,女,1982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古塔区**建材销售处与被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703执3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 蕾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