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703执343号
申请执行人:古塔区**建材销售处,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古塔区。
经营者:**,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义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义县。
被执行人:***,女,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义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辽0703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建筑工程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建筑工程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债务利息、***行金、诉讼费、执行费为限(标的、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 蕾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