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民终17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锦州市伟明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西宁里富凯隆达83-188号。
法定代表人:符建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市太和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大薛乡三屯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女,1978年2月21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锦州市伟明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锦州市太和区建筑工程公司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2)辽0711民初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2)辽0711民初1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金业
审 判 员 田 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