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1402执3818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大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580726878R,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南侧海飞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11120815204Y,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大薛乡三屯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葫芦岛大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锦州市太和区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其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现已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3)辽14民终2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