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瑞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宕昌县龙海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璧法民初字第03202号
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武都区汉王镇***。经营者***,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宕昌县龙海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宕昌县城关镇长征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司与被告宕昌县龙海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已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8元(已减半),由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